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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孙中黎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为与被上诉人孙中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毛**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毛道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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