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渝**限公司诉被告邱**、李**、邱*、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正渝**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刘*与中国煤炭**地质局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寿龙与中国煤炭**地质局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沈*梦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姜*等与姜**、姜*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郎**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中国煤炭**地质局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漳平市**有限公司、丁**与邱**、丁**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茅**与方**、陈**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