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书诉被告杭州鼎**限公司、镇江鼎**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书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126元,减半收取795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4563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