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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杭州鼎**限公司与杭州鼎**限公司、镇江鼎**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书诉被告杭州鼎**限公司、镇江鼎**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书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126元,减半收取795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4563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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