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张*、宓妙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张*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6月9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黄**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黄**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