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党伟锋因与被上诉人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785元,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