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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