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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泰**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支付原告股权转让金72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812592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保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00元,减半收取31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6100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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