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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