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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孙子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孙子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被告孙*超将自己持有的河南省**务有限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王**,我实付出资额33万元人民币(包括25万元股权转让款和8.5万元备用金),按照协议第三条第(1)款的约定,被告保证在协议签订日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及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但当年5月底,我就发现被告的承诺不实,并没有发现有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入账,被告既没有发给我股权证明,也没有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实属欺诈行为。根据双方协议第八条第3款的约定,甲方若出现所作声明、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欺诈,致使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收回认缴的出资额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二、被告返还原告出资额33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本院经核实也无法予以确认,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5元,全部退回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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