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王**与魏**、王**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魏鹏鸣因与被申请人王道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十**终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魏**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超出诉讼请求判决,请求再审并撤销生效判决。理由如下:1、有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已通过十堰景**场有限公司支付了10万元股份转让款;2、被申请人股金只有472523.22元,实际投资仅为422800.26元,并非625140元,且股金不应计算利息;3、被申请人一审时并未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利息,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法院超出诉讼请求下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魏**与王道德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股份转让款以及利息的约定均系双方自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魏**因违约被诉,败诉后又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理由生效判决已评判并驳回。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再审无新观点,亦无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至于是否补交诉讼费问题,不是申请再审的理由。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魏鹏鸣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