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246号华*诉黄**退伙纠纷一案中,黄**尚欠华*2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4590元、执行费23400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8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