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黄*宽、第三人俞**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黄**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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