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与被告庞**、陈**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陈**与张以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张**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章银发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黄**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军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黄**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宋**、计*与计*、孙**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邱**一案执行裁定书
姜**与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王**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