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王**退伙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6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王**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执行财产或线索。现被执行人王**尚欠申请执行人赵*执行款26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