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计*、孙**、第三人陆**、沈**、沈**、陆**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39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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