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黄**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黄**退伙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黄**交纳执行款995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44元,执行费13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黄**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黄**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发现被执行人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1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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