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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潘小跃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潘小跃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为528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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