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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以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温**工贸易部、陈**、叶**退伙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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