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顶山**有限公司与张*及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及原审被告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平顶山**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平**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平**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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