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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29日与郑州好**有限公司签订承包龙山煤矿101皮带廊加固工程,原告在发放工人工资时,突发脑中风,后原告因身体健康情况,无法继续现场施工指挥,就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许某某自愿退出,被告张某某自己单干,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许某某工资13500元。工程于2012年7月份竣工,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被告至今未给。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3500元,承担应支付工资13500元百分之二十的违约赔偿金2700元,共计1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甲方许某某,乙方张某某。1、甲方自愿退出,由乙方自己单干;2、乙方张某某支付甲方许某某工资共计壹万叁仟伍佰圆整(13500元);3、等工程结束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以后双方互不追究。见证人张**、段**。2012年9月6日见证人张**出具了证明一份,证明龙山煤矿101皮带廊加固工程已经竣工。被告张某某至今未支付原告工资款13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许某某提供的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退伙协议一份、见证人张**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退伙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某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支付工资款13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被告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应当从工程竣工日即2012年9月6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某某工资款人民币13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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