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刚志*诉被告刘**退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刚志*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刚志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刚志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许**退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李*、王**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河南**限公司等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吴**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亦与吴**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顶山**有限公司与张*及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卢保山退伙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贾红举与王**退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卢保山与赵**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