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吴**为退伙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诉人徐**、孙**因与被上诉人魏大汉退伙纠纷二审判决书
郭**与李*、王**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薛*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杨**退伙纠纷一案二民事审判决书
胡*与李**退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许**退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亦与吴**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顶山**有限公司与张*及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卢保山退伙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河南**限公司等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