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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李**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李**退伙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李**于2014年9月1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刘**支付欠款236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商丘**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刘**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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