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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赵**被告王**、李*、商丘市**码冲印室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赵**被告王**、李*、商丘市**码冲印室退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人民陪审员吴**参加合议,2015年6月15日根据原告杨**、赵*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做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商丘市梁园区金兰兰数码冲印社富士5700R冲印机一台、惠普5200海报机机器两台、小牛L-3060S冲印机一台,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赵*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杨**、赵**称:2014年8月原告杨**、赵*与被告王**及徐紫岭(徐玲)、户燕共同出资成立商丘市**码冲印社。2014年12月二原告与被告王**等合伙人达成清算协议,被告王**收购原告等人的股权,其中应支付二原告200000元的股金,当时被告王**没有现金就给打了欠条,承诺在2015年3月31日前还清,被告商丘市**码冲印社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到了之后,被告王**仅支付13600元,下欠的186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没有偿还。被告李*与王**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商丘市**码冲印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欠款186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付清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芳辩称:欠钱是事实,被告也愿意还,但是被告现在经济困难,无能力偿还。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支持。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杨**、赵**本院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有: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原是合伙关系,经清算被告应在2015年3月31前还原告股金200000元,被告下欠186400元至今未还。

被告王**、李*、商丘市**码冲印社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本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二原告与被告王*芳原系合伙关系,2014年12月4日二原告退出合伙,并将在合伙期间开办的商丘**兰兰数码冲印社股权转让给被告王*芳,被告王*芳支付二原告股权转让金共计200000元,并约定被告王*芳在2015年3月31日前将该股权转让金支付给二原告,同日被告王*芳为原告杨**、赵*出具了欠条,商丘**兰兰数码冲印社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在约定还款期限内,被告王*芳支付二原告股权转让金13600元,剩余186400元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芳至今未还,形成纠纷。

另查明被告王**与被告李**夫妻关系,被告商丘市梁园区金兰兰数码冲印社的经营者为王**。

本院认为:被告王**拖欠原告股权转让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与被告李**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应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王**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金,已给二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王**、李*支付股权转让金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商丘市**码冲印社并未在保证书中列明担保方式,应视为被告商丘市**码冲印社提供的系连带责任保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商丘市**码冲印社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李*支付原告杨**、赵*股权转让金1864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商丘市梁园区金兰兰数码冲印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30元,保全费1452元,共计5482元,由被告王**、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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