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与被告高*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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