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书信诉被告袁**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书信于2015年7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书信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书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书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原告管某某与被告高*退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穆*个人合伙退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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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许*、马**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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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黄*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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