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黄*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张**诉被告黄*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1、由被执行人黄*向申请执行人张**支付欠款170000及利息。2、由被执行人黄*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9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经过60日,即履行欠款义务。同年,本院依法在金融机构、房产登记管理及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信息,均无银行帐户及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并告知其于收到查证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同年6月,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99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黄*现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张**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黄*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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