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项*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以“两项诉讼请求被告已不能实际履行,判决也执行不能”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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