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训练与被告黄**、黄**、黄**、朱**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训练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黄**、黄**、黄**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训练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被告黄**、黄**、黄**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汪训练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黄**、黄**、黄**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09.5元,由原告汪训练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黄**、黄**、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