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了原告尹**诉被告刘**退伙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在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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