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彭桂林退伙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在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资执字第1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900000元,被执行人彭桂林未履行。如出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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