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进军与王**、袁**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提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进军与被执行人王**、袁**退伙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冷水**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2)冷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袁**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进军利润款7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因被执行人王**、袁**以湖南**限公司名义承包建设的株洲**限公司、株洲**有限公司部分房屋工程款尚未结算,被执行人王**、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案件的久执不结,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刘进军发现被执行人王**、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刘进军与被执行人王**、袁**退伙纠纷一案(2012)冷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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