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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被告熊*、熊**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熊*、熊**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熊*、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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