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彭*退伙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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