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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广州市**包装制品厂、苏**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料包装制品厂、苏**退伙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人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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