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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有限公司与张**退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邹**、原审被告东莞**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张**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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