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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周**、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周**、李**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李**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告黄**与被告周**、李**共同经营一未注册的公司,原告黄**已出资300000元。2014年1月3日至22日期间,原告黄**与被告周**、李**协议约定原告黄**退出合伙,被告周**、李**支付200000元给原告黄**。现被告周**、李**未依约支付200000元给原告黄**,为维护原告黄**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周**、李**连带支付2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月0.5%的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周**、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黄**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周**、李**签名并捺指印的退款承诺字据1份。

被告周**、李**均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黄**主张其与周**、李**共同经营一未注册的公司,后经协商一致决定黄**退出,并由周**、李**返还投资款200000元给黄**,为此黄**提供2014年1月22日由周**、李**签名并捺指印的退款承诺字据1份为证,该字据载明“黄**是原公司股东,现因特殊原因黄**要求退股,因公司经营问题公司亏损,黄**股投资款亏损壹拾万元正,剩余投资款贰拾万,经协商黄**剩余贰拾万元投资款由李**、周**分三期归还,第一期五月份还伍万元正,第二期玖月底归还柒万元正,第三期本年底归还捌万元正。如违约,支付百分之零点五的利息支付”。

黄**主张约定的利息为月息0.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周**、李**共同经营某未注册公司,具备了个人合伙的条件,依法构成个人合伙关系,合伙各方应依约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双方于2014年1月22日协商一致决定黄**退伙,并由周**、李**分三期返还投资款200000元给黄**,符合法律及双方约定,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周**、李**未依约返还上述款项,已构成违约,黄**有权要求周**、李**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故黄**要求周**、李**返还投资款2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月0.5%的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2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3日起按每月0.5%的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黄**。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周**、李**负担(此款被告周**、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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