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刘*、吕**、蒋**、东安县**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蒋**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原告陈**被告熊*、熊**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嘉禾县**材料厂与周**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周**、易**退伙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聂*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道**砖厂与蒋xx退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彭*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湘西自治**责任公司与姚**、李**、李**、马**退伙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周**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周**、易**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陈**退伙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