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刘*、吕**、蒋**、东安县**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刘*、吕**、蒋**、东安县**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蒋**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