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聂*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与聂*退伙纠纷一案,随县人民法院的(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查询并冻结了聂春的妻子周**的银行账户,扣划部分款项后,徐*自愿放弃其他部分款项,并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随县人民法院的(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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