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徐*与聂*退伙纠纷一案,随县人民法院的(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查询并冻结了聂春的妻子周**的银行账户,扣划部分款项后,徐*自愿放弃其他部分款项,并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随县人民法院的(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