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曹*与被告李*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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