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曹*与李*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曹*与被告李*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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