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甘*、易某某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易某某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0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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