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易某某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0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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