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谭某某、廖*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谭某某、廖*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根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谭某某、廖*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股金人民币16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中**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0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诉讼费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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