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退伙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