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彭**、胡**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张**与许*、马**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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