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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与钟*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柯*良诉被告钟*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良的委托代理人柯愈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柯*良诉称:2014年5月份,被告做广告急需资金周转邀约原告投资2万多元,只合作了两个月的时间,因原、被告性格不和,解除合同,原告投资款未能收回,由被告全部负责归还原告剩余投资款。于2014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计款11815元,欠条约定三个月内偿还7081元,余款在半年内还清。被告只还款2500元,余款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3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柯**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的身份证、店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牧**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居住地;

证据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钱的情况属实;

被告辩称

被告钟*未予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24日签订的合伙协议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原、被告就合伙经营华鑫广告工作室一事签订合伙协议书一份,后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14年7月2日解除合伙合同,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钟*欠原告柯**11815元(合伙欠款),于三个月之内还7081元,剩余在半年之内付清,今日解除合作关系。被告在支付原告2500元欠款后未再偿付剩余款项,原告故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产生的纠纷,属合伙协议纠纷。原告柯**与被告钟*双方就退伙达成一致协议,并以欠条形式确定了退出合伙关系后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钟*向原告柯**仅支付了2500元退伙欠款,未能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柯**要求被告钟*支付欠款9315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柯**退伙债务人民币93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款汇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农**成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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