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冯*、被告王星期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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