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常双权、宋**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92元,减半收取7646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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