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新诉被告宋**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新于2015年6月26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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