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张**、胡**退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张**、胡**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1)南召民商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主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召法执字第1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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