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张**、胡**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1)南召民商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主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召法执字第1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原告葛**(葛**)与被告陈**、陈*、范**、宁陵县逻岗镇恒通养殖专业合作社退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晏**诉被告刘**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管某某与被告高*退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诉郑**、石趁义退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穆*个人合伙退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许*、马**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程*兵诉被告曾**,第三人余**、张**、刘**退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书信与袁**退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为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张**、段**、段**、张**、蒋**退伙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