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原告霍**、李**、贾*红诉被告刘**退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退伙纠纷案件,原告以需补充完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李**、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820元,由原告霍**、李**、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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